徐医大办〔2017〕64号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学术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为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有关精神,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品格和培养质量,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保证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基本准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法令、保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三)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四)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五)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六)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发现同学和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七)在校期间和毕业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学术道德具体要求
(一)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和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说明或交导师审阅。
(三)研究生署名“徐州医科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填写《徐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导师审核表》,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四)研究生答辩时发表的论文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同意。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印有“徐州医科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参考文献必须符合有关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六)研究生毕业以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包含导师姓名的,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徐州医科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5年之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署名“徐州医科大学”的以及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后方可公开发表。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四)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
(五)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六)伪造、篡改、后补原始实验记录。
(七)实验记录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八)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据为己出。
(九)买卖论文。
(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一)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十二)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署名。
(十三)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而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十四)虚构合作者的共同署名。
(十五)多人共同完的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十六)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十七)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十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二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阅人、领导和有关同学等。
(二十一)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二十二)伪造导师、专家或领导签名。
(二十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二十四)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二十五)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四、情节严重者的认定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较轻,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等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学籍处分。
(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而又无明显悔改表现者;或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者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刊登撤销学位公告。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研究生毕业以后5年之内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涉及徐州医科大学和研究生导师的,学校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公开批评或撤消所授予学位的处理。
(五)导师对研究生疏于管理,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甚至取消导师资格。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受理和鉴定
(一)导师是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科及所在院系)应该担负起管理和监督的责任;研究生学院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问题;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当事责任人书面的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 当事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 处理意见和依据;
4. 当事责任人的意见;
5. 其他必要内容。
(三)当事责任人对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可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复核申请。申诉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研究生学院负责接收当事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核申请,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研究生学院或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责任人。
(五)当事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监督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向全校公开,接受师生的监督。
(二)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学校可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三)对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研究生管理部门和培养单位(学科及院系)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八、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