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字〔2019〕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术型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论文,为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创性学术论文(以下简称“学术论文”),不包括个案报道、会议论文、论文摘要(包括国际国内会议摘要)、综述、短篇报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我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授予硕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第四条 用于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学位申请人须以“徐州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成果中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徐州医科大学”,且该学术成果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含收录)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
(2)在 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知识产权属于“徐州医科大学”。根据期刊的影响因子(IF)及申请人的作者排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 IF<2.0,仅可作为排名第1位的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② 2.0≤IF<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2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③ 3.0≤IF<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④ 5.0≤IF<7.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⑤ 7.0≤IF<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5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⑥ IF≥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6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2.发明专利要求
应至少有1项以“徐州医科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的发明专利,且专利内容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学位申请人申请答辩时,应提供授权公告号或专利公开号。每项专利只能供1名硕士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且该生排名为前二。
第五条 对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港澳台交流项目,且交流时间大于6个月,并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硕士研究生,其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可由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学术成果:
1.学位申请人导师连续三年内,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署名为“徐州医科大学”的SCI收录论文IF总分值,与三年内毕业的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人数之比≥2.0。
2.学位申请人导师签署同意。
第三章 授予学术型博士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第七条 用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学位申请人须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SCI收录学术论文,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JCR期刊分区在一区或二区;
2.学位申请人须以“徐州医科大学”或“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徐州医科大学****临床学院”(以下简称“徐州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成果中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徐州医科大学”。
第八条 对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港澳台交流项目,且交流时间大于1年(含,下同),并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的博士研究生,如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如申请博士学位,须由其导师提出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学术成果认定细则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超过(含)2人时,其影响因子按照通讯作者人数作相应折算(IF/m,m=通讯作者人数)。
第十条 在学位申请时,论文接受(Accepted)通知可视为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SCI收录期刊的影响因子按文章发表当年计算。如当年SCI影响因子报告尚未发布,则以该期刊前一年的影响因子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由校学位委员会提出解决议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