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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17:20点击:10

    徐医大办〔2017〕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公正地处理学生申诉问题,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徐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徐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作出处理决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申诉、通知、送达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申诉人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申诉人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可为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

    (三)对申诉要求有利的证据或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撤销申诉。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自接到书面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是处理学生申诉的有效形式。到会委员数占应到委员数的2/3以上时,会议方可召开。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原作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的,委员会意见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经申诉人申请,可对其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上的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申诉处理决定书在申诉人签收之日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同一处理决定不得重复申诉。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申请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申请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同时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允许下,可以相互质证﹑辩论。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新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四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徐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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