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办〔2017〕20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在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类别
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获得任何一项荣誉称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
2、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合格标准;
5、历年无通报批评及以上学生处分;
6、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中的F2)班级排名应为前30%。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能力,学习成绩优良,当年度获得校等级奖学金或校级以上奖学金,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自觉加强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当年度获得校等级奖学金或校级以上奖学金,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2、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努力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在争创“先进集体”活动中成绩突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高的威信;
3、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在校期间须连年获得校等级奖学金或校级以上奖学金,实习期间表现良好。
三、评选范围
(一)“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均在我校在籍学生中评选。
(二)“学生干部”指室长以上的学生干部(含室长)。
四、评选办法
(一)各院(系)要认真组织学生评选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每年九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每年六月份评选。
(二)“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分别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10%, “优秀毕业生”名额不超过院(系)当年毕业生总数8%。
(三)“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由院(系)辅导员召集院(系)、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按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候选人,然后经其所在班级民主评选。
“优秀毕业生”由院(系)辅导员在学生实习返校后推荐,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四)“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上报时应填写相应的《登记表》,《登记表》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