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违纪处分条例
徐医大办〔2017〕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但不收取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它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允许随意离开座位;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进入考场,或未按照监考老师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场内设施(桌、椅、墙壁、地面等处,或考生衣物、身体等部位,以及允许带入考场的文具上抄写和考试有关内容的;
4、携带具有存储、发送功能的电子设备(含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将上述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5、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酗酒,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等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违章电器的,没收其器具,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违章电器引起火灾或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返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晚归3次以上,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累计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宿舍晚间关门后,攀爬墙、水管、阳台等进出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以暴力手段阻碍宿舍管理人员或晚就寝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将给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复并发文。
(二)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的抄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院(系)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处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院(系)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
(三)院(系)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并由学生本人在《学生纪律处分意见表》上签字;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不影响处分程序正常进行;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于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7日内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送达,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和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发文之日算起,一般为12个月,不得少于6个月。对受到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院(系)研究,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处分或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部门;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申诉的具体办法依据《徐州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