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办〔2017〕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医学人才,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设立徐州医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等级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级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法规,思想积极上进;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二)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综合考评优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六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考试课程、考查课程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三)受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受学校违纪处分的;
(五)学校或院(系)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三章 等级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等级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是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且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的奖励。
第八条 等级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1500元、800元。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单项奖用于奖励在学习竞赛活动、科技学术活动和素质教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奖励名称包括:学习进步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英语学习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参评条件:
(一)参评学习进步奖学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无不及格或重修(补考者不得参评);(2)学年课程成绩(不含校内公共选修课)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十名或平均分较上一学年提高10分及以上。
(二)参评科研创新奖学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一项:(1)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2)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立项的项目第一负责人;(3)在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的;(4)获省级(含省级)以上优秀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的第一作者。
(三)参评英语学习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一项:(1)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分数在500分以上;(2)在市级(含市级)以上英语竞赛活动中获奖的。
(四)参评励志奖学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本专业,学习刻苦,课程成绩良好,且无不及格;(2)家庭生活困难;(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参评社会工作奖学金的条件: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额度为400元/人,每位学生只能申报其中一类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单项奖学金不可与等级奖学金兼得。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全校奖学金的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它重要事项。各院(系)设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报并参加综合测评;
(二)各院(系)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分团委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及学生代表等参加。由评定小组确定初选名单,经各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
(四)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于学年初对上一学年度奖学金进行评选。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一次性发放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所规定的参评资格的情况的,应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5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所在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所在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日内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应进行复查,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10日内作出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