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办〔2017〕25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的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且表现好,再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经济保障的,具有徐州医科大学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具体认定工作依据《徐州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徐医[2008]107号)执行。
第五条 经济困难生名单一般在每年9月认定一次。各院(系)要对经济困难生档案库进行动态管理,如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随时予以重新认定并及时调整档案库。
第三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
第六条 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贷学金、勤工助学、各类奖学金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徐州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徐州医科大学贷学金申请、减免及偿还实施细则》、《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途径
第七条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八条 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校设立经济困难生思想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生的教育。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资助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院(系)负责经济困难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都负有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院(系)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院(系)的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生确认、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