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2016〕31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岗位聘用管理在学校人事管理中基础性的竞争与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置方案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以学科队伍建设为重点,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严格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岗位、不同学科的发展情况、队伍建设状况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岗位等级设置情况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岗位数、现有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岗位类别及其结构
岗位类别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 占岗位总数的70%以上。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 不超过岗位总数的20%。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比例。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我校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是教师系列,教师系列占岗位总数的55%以上,辅系列岗位为工程技术、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
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三)岗位等级及其结构
1.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15∶30∶47∶8设置。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的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的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的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正、副高级教师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中所占的比例以及正高级教师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比例均应高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2:4:4设置。其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不设正高二级岗位,且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1:3:7设置。在聘用中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比例岗位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三、四级职员的聘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聘用;五级、六级职员按学校现有的正、副处级管理岗位人员对应聘用,六级及以上岗位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级、八级职员按学校现有的正、副科级管理岗位人员对应聘用。
“双肩挑”应为对学术性管理要求较高的六级以上职员。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满足“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条件,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总人数不超过管理岗位数的15%,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可自愿选择一个岗位执行相应序列的工资。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分别对应工勤岗位一至五级。
三、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岗位职责的制定根据各级各类人员的管理权限进行:学校组织部负责制定管理五级和六级的岗位职责;教务处、科技处负责牵头制定全校教学及科研岗位的岗位职责;其他各处室、二级学院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其他各类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工勤、管理七级及以下、教学科研八级及以下岗位等)的岗位职责,具体考核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推进二级管理,重心下移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制定岗位职责时必须充分体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宗旨,除教学和科研岗位专任教师外的其他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岗位职责必须体现基本工作量。
四、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在职在岗教职工(不含内退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均可以应聘相应的岗位。新调入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按试用期及考核规定,经过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转正定级后可聘用在相应的岗位。
(二)聘用办法
1.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按照竞聘上岗,双向选择形式,择优聘用。
2.岗位聘用工作分级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专业技术三级至七级岗位和管理五、六级岗位由学校聘用,其他岗位由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拟聘并上报学校聘用。
3.岗位聘用分为聘期聘用和聘期内聘用。
聘期聘用为三年一次,聘期内聘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聘期内只进行因专业技术和行政职务晋升的聘用,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聘用。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单位提议,学校及时聘用。新调入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聘用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职务晋级聘用人员或新进人员聘用的聘期从聘用之日起至聘用周期结束之日,聘期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聘用。
4.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任职资格当月聘用,管理岗位在任命的当月聘用,工勤技能岗位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时间的当月聘用。
(三)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聘用工作组及二级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根据聘用条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5.校聘用委员会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6.公布聘用结果,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五、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学校成立聘用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组、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组、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组,分别负责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成立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组(机关党委下属各部门由机关党委牵头组织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核;制定本单位(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部门)教职工的应聘申报工作;负责推荐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岗三级至七级、双肩挑人选;负责本单位(部门)专业技术岗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七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岗人员的评审工作。
(四)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对教职工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等工作。
六、合同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用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人事代理人员其岗位聘用合同从属于原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调整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三)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任“双肩挑”岗位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的人员,除考核其管理岗位职责外,同时需考核其教学、科研完成情况。若聘任在院系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的双肩挑人员须完成相应级别教师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的1/2;若聘任在机关或直属单位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双肩挑”人员须完成相应级别教师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的1/4。
(五) 聘任“辅导员”岗位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的人员,除考核其辅导员岗位职责外,同时需考核其教学、科研完成情况,由学工处根据辅导员工作特性制定此类人员的岗位目标任务并报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六)引进人才试用期满后,按其享受工资待遇相应级别的岗位基本工作量进行考核。
(七)学校依据教务处、科技处制定的关于教学、科研工作量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具体要求为:①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对照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量完成情况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②聘期考核重点在于聘期内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符合现岗位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合格”者,符合现岗位条件可继续申报现岗位或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基本合格”者,符合现岗位条件可继续申报现岗位,但不得申报竞聘高一级岗位;“不合格”者,按低一级岗位条件申报聘用或转聘其他岗位,低聘或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七、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
(二)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按照此规定处理。
(三)管理人员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待遇。
(四)部分专业技术部门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并完成规定工作量,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绩效工资予以部分扣除。
八、聘余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因岗位和聘用条件限制未聘用上岗的人员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可按规定进入人才交流中心,聘余人员在职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
(二)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九、争议处理
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岗位聘用组织的决定和工作向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与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教职工对监督与申诉受理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施行。
( 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