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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医科大学预借款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6:44点击: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借款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借款是指学校按规定暂时预付或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含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的各种款项。

    第三条  预借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预借款必须在预算范围内预借,无预算、超预算的不予办理。

    (二)公款公用原则。预借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公款私用。

    (三)一事一借原则。预借款应按预借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四)及时结清原则。预借款发生后借款人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预借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学校在职人员,计划外用工、学生、外单位人员等不得作为借款人。借款人借款后应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借款人要对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预借款,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预借款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协助计划财务处共同做好预借款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从部门预算列支的预借款,各部门财务“一支笔”对预借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预借款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手续是否完备及经费列支是否合规等。对预借款进行定期清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办理结清手续。


    第三章 预借款办理与冲账

    第八条  借款人办理预借款时,须如实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借款单》,按《徐州医科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人如果通过网上数字校园办理预借款,提交流程后到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并填写《徐州医科大学借款单》。

    第九条  对于对方单位要求先付款的业务(如购试剂耗材等),请先办理借款手续由计划财务处通过公对公方式打入对方公司公户,不允许个人通过私人账户垫付,因私人账户垫付导致的经济纠纷由个人承担;对于有到款时效要求的借款,请提前10个工作日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预借款办理报销冲账时,所报销的票据内容应与原先的预借款事由一致,其额度在预借款范围之内的,校领导不再重复签字。不一致的不得报销冲账。

    第十一条  在办理报销冲账时,已办理过预借款的业务,应在报销单上明确已借支情况。

    第十二条  预借款未使用退还的,借款人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批后办理还款冲账手续。

    第十三条  预借款报销冲账期限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国内差旅费预借款,应在出差结束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个人因公出国借款,应在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 报销冲账。

    (二)公费医疗住院费预借款,应在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

    (三)基建工程、维修维保、改造工程等的预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

    (四)外租宿舍等押金的预借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退款冲账。

    (五)其他预借款原则上应在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


    第四章 预借款清理与核销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预借款的清理工作,采用日常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日常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清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离开原工作岗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须结清本人的预借款。离岗前无法结清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盖章、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已离校仍有未结清的预借款,由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财务“一支笔”负责落实结清。

    第十七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逾期未能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的预借款,借款人必须书面提交合理的情况说明及处理方式,经部门盖章、项目负责人、财务“一支笔”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且经发送书面或电子催账单、催促三次以上仍不办理报销等相关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向借款责任人发送书面通知书,告知借款责任人未冲账余额及相关规定。借款责任人在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扣款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核销借款的人员,计划财务处从逾期次月起按照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发其工资,直至借款结清为止。

    第十九条  因部门或个人自身原因造成预借款无法收回的,不得确认为坏账,须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借款人的责任,并由当事人予以赔偿,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预借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医科大学预借款管理办法(修订)》(徐医大〔2018〕15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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