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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医科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17:07点击:10

    徐医大〔2016〕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管理,维护学校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徐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校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此前相关规定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依纪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工会、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西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宏观管理并指导全校的招投标工作;审议学校关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裁定招投标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统筹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审计、计财等部门人员组成。招投标监督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工作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对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程序和规定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等。

    第九条 招标项目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西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相关业务部门为联席论证、会签合同的协同部门。

    第十条 学校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招标程序:

    (一)单价5万元及以上、批量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评估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项目;各类门面房的经营性招租。

    (二)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其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确因急需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在经公开招标选定的施工单位中,由招标办组织采取协议供货形式竞标产生。

    (三)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项目,可通过校内招标和政府公共交易平台招标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按规定进入政府公共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应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学校经招标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各归口管理部门均可选择使用,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校内招标工作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招标信息发布、项目答疑、现场踏勘、评标专家抽取及确定、投标、开标、评标、标后考察、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和资料归档等步骤。

    第十六条 招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材料、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缴纳方式、不予退回保证金的情形、项目预算、项目技术要求、质量工期要求、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载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发布。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信息发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并同时在学校采购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踏勘现场须统一时间,集中踏勘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或邮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日前确认投标人数量。如投标人不足三家,无法保证正常开标,则通知所有投标人此次招标停止,通知时间应早于开标日前两个工作日。招标主管部门应组织第二次发标。紧急采购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改为谈判采购。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实行保证金制度。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束后按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规定退还。

    第二十七条 评审小组由招标办和监督部门共同确定。评审小组由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与经济专家不少于评标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确定。评审小组成员确定后,由招标办负责通知。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有效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及其他需公布内容。

    第三十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第三十一条 评定标工作由评审小组所有成员现场自行推选的组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评审小组在评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现场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经评委审定确认现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可由现场评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后,建议该项目的采购方式,同时报请监督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 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表达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审小组经过评审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将招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中标人或评审小组认为需要考察的,由招标主管部门牵头、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组织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考察,并需在考察结束后2日内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针对招投标项目的质疑,由招标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由监督部门受理。评审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需配合招标主管部门与监督部门对质疑与投诉的处理工作,但不得私自接待及回复。

    第三十八条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招标人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需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向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组织与中标人沟通落实合同,送审计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签订合同或牵头会签合同。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由中标人提供相应单据后再签约。

     

    第五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的,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实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审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审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内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擅自附加金额搭带其他产品的。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四十四条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同时视情况中止其一年内或取消其今后来我校参与投标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列入不诚信商家档案。

    第四十七条 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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