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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17:07点击:10

    徐医大〔2016〕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关于校内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学校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基本建设、大型修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或牵头负责上述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以及西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西校综合办)。工程项目协同部门,是指涉及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国有资产拆除以及经费监管等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燃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监控、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学校接受捐款、银行贷款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等建设工程,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管理,加强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并在基本建设管理中深化管理改革和加强队伍建设。

    经由招标采购确定的代建工程项目,则遵守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坚持先申报立项,后勘察、论证、设计和图纸会审,再组织施工的原则。涉及现有建筑及设施等资产拆除,应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按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及流程报批,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必须向省厅或徐州市等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牵头负责;不涉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维修、改造、安装等工程项目,遵循校区及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基本建设工作、工程项目立项及其财务概预算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是贯彻落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决议的工作机构,负责项目管理的调查研究、组织论证、辅助决策和指挥协调;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执行、推进、落实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与指导。

    第八条 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后勤处、西校综合办、国资处、保卫处、现代教育中心、计划财务处、招投标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组织领导,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用户单位、工程项目协同部门进行前期调查研究,编制项目概算、规范上报材料、办理报批手续,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规范流程、图纸会审、质量监管、项目验收、竣工备案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建设项目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范围,分别交由基建处、后勤处或西校区综合办负责牵头落实,与项目协同部门、监管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项目建设工程组及有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校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用户单位,可以根据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的需求,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对应管理范围,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已获批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整体改扩建性规划的范围内,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预审,拟订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起草建设工程立项申请,报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学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设要求以及“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及概预算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进入后续上报流程。

    校建设工程项目后续报批工作,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资质社会咨询机构编制立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审批。

    校建设工程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上级批准后,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费预算,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报计划财务处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项目报批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以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立项或计划获批后,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建设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学校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等组织实施,凡达到公开招标金额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拆分,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实施。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四种类型及相关规则分别组织实施采供或认价。工程项目中对上述四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合同。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工程项目经济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谈判以我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草案等,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规范化文本草拟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起草,经审计处审核确定后,由招投标办公室或招标代理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尽快与中标方根据标书条款形成合同,经审计处再次审定同意后,依授权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约,并按约定条款有计划地落实合同。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公司、代建公司、监理公司等均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由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相应条件和要求,按照流程经学校招投标程序产生。工程项目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拟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及其相关经济合同等,均应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等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建设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校方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负责人签字,不纳入工程款支付程序,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按照学校另行制订的相应细则予以规范,限定变更范围、额度及现场签证相关权限。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管理移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确保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尤其要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变更的部分和图纸(重要结构、管网线路、隐蔽工程等)严格审核验收、签字并统一归档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经监理审核后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学校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以及我校用户单位、国资处、审计处以及维修管理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提前至少一周在校内网发布公告,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移交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要求,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用户单位及使用管理部门(后勤处、保卫处等)正式进行使用移交,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向国资处和档案馆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 保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校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正式使用满1年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移交保修工作相关的责、权、利,施工单位的保修工作及质保金的退还交由属地维修管理部门负责。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及合同中约定:对发生维修的部分工程顺延质保时间,维修工程的新质保期起始时间应为该维修部分工程的验收合格时间。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八章 资金管理与审计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尚未获批列入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及财务预算之前,经学校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可支付前期费用。建设工程未经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开工,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进度付款及项目款项支付,应遵守校工程项目分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两支笔”审批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严格控制项目总进度付款。质保期满后,经调研征求用户单位并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方可支付工程质保金;重点工程部分及设施设备如在质保期内产生新的维修和质保时间,应按照合同或补充协议扣留相应质保金。对于施工进度中特殊情况的付款,项目主管部门须商相关部门后报请校领导“两支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校园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八条 严格工程项目投资的管理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概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和突破。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所有工程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无预算的项目。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则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有关审计文件规定,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时提交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财务决算审计后,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审计完成时间应遵从江苏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根据审计处提供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建设工程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并由学校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徐州市建设局、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向城建局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实行清单制,移交方与档案管理方需当场清点核实文档资料,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备查。

    第十章 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各主管部门应维护监察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对我校工程项目违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个人等,项目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学校对以上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如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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