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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医科大学章程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16:58点击:10

    序言

    徐州医科大学历史渊源可追溯至创办于1934年的江苏省立医政学院。1958年组建成立本科建制的南京医学院徐州分院,1959年新海连医学专科学校并入,1960年改名为徐州医学院。2016年更名为徐州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徐州医科大学”,简称“徐医大”;英文名称为“Xuzhou Medical University”,缩写为“XZMU”;学校网址为http://www.xzhm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09号,设主校区、西校区和东校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以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校区,以及变更法定住所地。

    第三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发展并形成了“以德载医、博学创新”的校训和“艰苦创业、不断创新、勇于创优”的徐医精神,立足江苏、辐射全国、面向世界,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先进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以学术为本位,坚持内涵发展,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特色名校”战略。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自主学习、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人文情怀与国际视野,具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等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类型的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门类。学校构建以医学为主体,医学与文、理、工、管等多学科门类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九条  学校以开放办学促进改革发展,努力提升国际合作与交流水平,根据国家规定招收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开展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类别,应当征求师生员工和校友意见并按程序报举办者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热爱祖国、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其他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各类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规章开展活动。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经查实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发展,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见《徐州医科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和武装部等工作部门。

    第二节  校长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职责见《徐州医科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讨论决定学校的行政管理事项。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9人的单数,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视需要可临时召开,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到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召开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学校教务和学位与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责和职权见《徐州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代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大会、执委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教育工会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作为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工会、妇委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等,依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建设,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节  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办公室、教学、科研、人事、学生事务、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财务、监察、审计、国有资产、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安全保卫和招投标工作等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学报、档案、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信息、实验动物、后勤保障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九条  管理、服务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学校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学校综合性管理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第六节  学院

    第六十条  学校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学院、学系、部等教学或研究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六十一条  学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单独设立(不归属学院管辖)的学系,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提出本学院专业设置和年度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指导;

    (四)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含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

    (五)管理本学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实施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推荐评审工作,对各类人员聘用提出意见;

    (七)做好本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工作人员奖励性工资分配方案;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资产;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实行任期制。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涉及学院行政职责的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学院党组织职责的事项由书记主持。

    第六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等组织,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节  附属医院

    第六十八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医疗、教学、科研等功能任务,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第六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性质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

    第七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法定代表人。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学校党委进行管理和考核,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学校规定执行。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

    第七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党委在医院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医院各级党组织要围绕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开展工作,参与医院重大决策,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工作。

    第七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七十三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与学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建立了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并通过评审认定的附属医院。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临床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校友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徐州医科大学(含原新海连医学专科学校、原徐州卫生学校等)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徐州医科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联络校友,加强沟通与交流,为校友提供各类服务,集聚校友资源,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企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七十九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积极与海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以德载医、博学创新”。

    第八十九条  学校徽标为圆形,颜色为蓝色,上方为鲁迅体中文校名“徐州医科大学”,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图案为蛇杖、和平鸽与书本。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为校名和学校徽标。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徐州医科大学校歌》,乔惟进作曲,李泉等作词。 

    第九十二条  学校设立建校纪念日和校园开放日,时间定在每年5月1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办学定位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学校及附属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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